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
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
任。
第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